不当手续费
概述
不当手续费是指经营者在没有法令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或者未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的情况下收取的各类手续费。其典型包括过高的提前还款手续费、隐藏的平台中介手续费、被擅自上调的管理费·使用费、以违约金名义收取的毫无依据的名目手续费等。不当手续费可依据《关于条款规制的法律》(条款规制法)、《关于标识·广告公正化的法律》(标识广告法)、《消费者基本法》、《民法典》第103条(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等被认定为无效,或成为减额、退还的对象;近来在金融、平台、流通领域,相关纠纷正急剧增加。
主要内容
1. 概念与区分
不当手续费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 过高手续费:相较于实际提供服务所需的成本,定价明显偏高的手续费。例如,提前还款手续费大幅超过实际资金运用损失的情形即成为问题。
- 未告知·隐藏手续费:在签订合同时未予明示,或仅以条款中的小字标示,致使消费者未能认知的手续费。
- 强制·不当搭售手续费:以使用服务为条件强制征收,或未经选择即自动收取附加服务费用的形态。
2. 法律依据
我国法制从多个角度对不当手续费加以规范。
- 《条款规制法》第6条(一般原则):违反诚信原则、丧失公平性的条款条款无效。过高的违约金·手续费条款即为典型的适用对象。
- 《条款规制法》第8条(不当的损害赔偿额预定):对客户课以不当且过重的迟延损害金·违约金的条款,视为无效。
- 《标识广告法》:隐瞒手续费收取事实,或以虚假·夸大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将成为更正命令、课征金的对象。
- 《民法典》第103条·第104条:可因构成不公平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而被认定无效。
- 《消费者基本法》:禁止经营者设定不当交易条件,并规定通过韩国消费者院进行的损害救济程序。
3. 各领域主要案例
- 金融:提前还款手续费、账户销户手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贷款印花税·抵押权设定费用的转嫁等成为争点。金融当局正引导将提前还款手续费的计收标准改革为基于成本的方式。
- 平台·应用市场:单方面上调入驻手续费率,或搭售支付·广告·配送项目从而事实上强制征收的行为,作为《公平交易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成为问题。
- 房地产·租赁:超额收取中介报酬、在管理费项目中夹带毫无依据的手续费、以原状恢复名义过度索费等。
- 通信·订阅:违约金、以妨碍解约为目的的剩余费用、自动续约时未经告知即上调的使用费索费等。
4. 判断标准
法院与监管机构大体上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是否构成不当。
1. 相对于成本的适当性:手续费是否明显超过实际费用。
2. 告知的充分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能否明确认知。
3. 选择可能性:消费者是否拥有规避该手续费的实质性替代方案。
4. 公平性:是否向交易相对方课以不当且过重的负担。
5. 与行业惯例的背离:是否相较于同行业显著偏高。
5. 消费者救济程序
为追回不当手续费,可依循以下途径。
- 第一阶段:直接向经营者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可利用内容证明)。
- 第二阶段:通过韩国消费者院1372消费者咨询中心申请纠纷调解。
- 第三阶段:向公平交易委员会、金融监督院等监管机构举报,以促成更正措施、课征金。
- 第四阶段:通过小额案件审判、支付命令、民事诉讼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亦可提起确认条款条款无效之诉。
最新动向
2024~2025年,不当手续费规制呈现出向成本公开与事前告知义务强化收敛的趋势。金融委员会与金融监督院正将提前还款手续费体系改革为基于成本的方式,并引导其分阶段下调超过实际费用的部分。在平台领域,应用市场、外卖、住宿平台的手续费率上调成为社会争点,公平交易委员会正推进要求变更手续费率时须事前通知并履行协商程序的制度改革。此外,在2024年起施行的修订《条款规制法》·《电子商务法》相关讨论中,对隐藏手续费的惩罚性退还与自动结算解约程序的简化已成为核心议题。随着基于人工智能的定价(动态定价)扩散,对每个人收取不同手续费的“差别化手续费”问题也被指为新的规制空白。消费者团体持续要求对手续费项目课以标准化公示义务并公开成本计收依据,企业则以自律规制和发布透明度报告加以应对。
相关主题
- [[条款规制法]]
- [[消费者基本法]]
- [[提前还款手续费]]
- [[公平交易委员会]]
- [[韩国消费者院]]
- [[平台手续费]]
-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 [[标识广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