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
概述
二审(二審)是指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或决定的当事人请求上级法院再次审理而启动的第二审级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二审原则上因上诉(항소)而开始,具有对案件事实关系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重新审查的事实审性质。与第三审上告审(상고심)限于法律审不同,二审可以重新进行证据调查并接受新的主张和证据,这是其关键。
主要内容
审级制度的结构
韩国司法制度原则上采用三审制。按照第一审(地方法院独任庭或合议庭)→ 第二审(地方法院上诉部或高等法院)→ 第三审(大法院)的顺序进行,各审级独立审判。但小额案件、部分行政·专利案件等适用二审制或一审终审制,此时二审也可能成为终审。
上诉与上告的区别
- 上诉(항소):不服第一审判决而启动二审的程序。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民事案件应在2周内、刑事案件应在7日内向第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 上告(상고):不服二审判决而请求大法院进行法律审判断的程序。仅承认违反宪法、命令·规则的违法、违反判例等有限理由。
- 抗告(항고):对非判决的决定·命令不服。分为即时抗告和普通抗告。
二审的审理范围
二审仅在不服申请范围内审查原审判决,并受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约束。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上诉时不得判处比原审更重的刑罚;只有检察官上诉时,是否同样受此限制也存在讨论。但在民事案件中,二审撤销原判并作出新判决的权限较广。
二审的终局判决类型
1. 驳回上诉:认为原审判决正当时。
2. 撤销原判并自行判决:撤销原审,由二审直接作出新判决。
3. 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因需要进一步审理或存在程序瑕疵,将案件退回第一审法院。
4. 以不合法为由驳回上诉:上诉期限已过、无上诉权等。
刑事与民事的差异
刑事二审作为第一顺位的事实审,强调审判中心主义和直接审理主义,并适用必要辩护案件、指定国选辩护人等被告人权利保障措施。民事二审经过提交上诉理由书、辩论更新程序,交付和解·调解也较为活跃。另一方面,行政诉讼和家事诉讼另有上诉程序规定。
二审的法院组成
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上诉部审判,原则上由审判长1名和陪席法官2名组成的合议庭负责。但部分案件也由独任法官处理。
最新动态
2024—2025年,二审集中审理制和审判迟延问题成为主要争议点。法院正在朝在二审中集中进行辩论并提高证据调查效率的方向调整实务,并强化了旨在“缩短二审审判期间”的案件管理标准。此外,在《法院组织法》修订讨论中,扩大高等法院设置和调整二审管辖的问题不断被提出。关于国民参与审判是否适用于二审、检察官行使上诉权标准的讨论也在继续,基于AI的判决书分析与检索工具开始用于上诉理由书撰写实务,也是新的变化。另一方面,有意见指出,随着大法院“不续行审理驳回”(심리불속행 기각)比例升高,二审的事实审功能实际上常常发挥终审作用。
相关主题
- [[항소|上诉]]
- [[상고|上告]]
- [[3심제|三审制]]
- [[대법원|大法院]]
- [[민사소송법|民事诉讼法]]
- [[형사소송법|刑事诉讼法]]
- [[불이익변경금지 원칙|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 [[파기환송|撤销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