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重新确定命令

当交易价格不符合法令标准时,由行政机构或法院作出的、要求当事人重新核定并协商该价格的纠正措施·命令

价格重新确定命令

概述

价格重新确定命令(價格再決定命令)是指当已订立或已申报的交易价格被判定不符合法令规定的标准时,行政机构或法院要求当事人重新核定该价格并达成协商的处分或命令。它并非仅仅宣告违法价格无效,而是课以当事人自行推导出新价格的义务,在此意义上具有强制履行的纠正措施性质。在韩国,它以多种形态出现于《公平交易法》《分包法》上的不公平交易纠正措施、公共采购合同的价格调整制度,以及药价、公共收费等管制价格的决定程序之中。

主要内容

概念与法律性质

价格重新确定命令在行政行为中属于要求相对人作为的命令性行政行为。但其内容并非确定具体的价格水平,而是将重新协商的结果交由当事人决定,在这一点上区别于强制课以确定金额的课征处分。因此,若要判断命令是否得到履行,必须一并设计一定的期限、协商程序以及不履行时的二次制裁(课征金、强制履行金、解除合同等)。此外,由于它是对私人自治的介入,比例原则、明确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成为判断其违法性的核心争点。

公平交易·分包领域

《关于分包交易公平化的法律》禁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地决定过分低于正常水平的分包价款,或在此后不正当地减额。公平交易委员会一旦确认违法,即可课以内容为重新确定价款的纠正命令,该命令被认定为可成为抗告诉讼对象的处分。《大规模流通业法》亦规制对供货商的不正当退货、降价要求,实务中以供货单价重新协商命令的形态执行。此外,分包价款联动制(原材料价格变动时反映到供货单价)被评价为预防事后重新确定命令的事前性装置。

公共采购·国防合同

美国联邦采购条例(FAR 16.205)中的价格重新确定(price redetermination)是固定价格合同的变体,指在合同订立时暂定价格,经过一定期间后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据实际成本资料重新确定价格的条款(52.216-5、52.216-6)。它分为适用于未来履行部分的向前重新确定和追溯适用于已履行部分的向后重新确定。韩国《国家合同法令》上因物价变动而进行的合同金额调整(escalation)在概念上有所区别,因为它是对合同金额本身进行事后增额·减额;但在实务中发挥着类似的功能。

管制价格·药价领域

药品的疗养给付上限金额通过用量-药价联动协商、仿制药(generic)登载扩大、实际交易价调查等被周期性地重新评估。这是行政机构直接重新确定价格的典型事例,制药公司可通过异议申请和行政诉讼进行争讼。电、燃气、自来水等公共收费也经过反映成本变动的重新核定程序,近来成本验证资料的公开范围成为争点。

程序与救济

一般流程为:① 调查·通知违法事实,② 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及重新协商的机会,③ 作出重新确定命令处分,④ 报告履行结果,⑤ 不履行时的制裁。当事人可针对处分提出异议申请、行政审判、行政诉讼;若预料到处分的执行将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可申请停止执行。在民事上,可并行提起以违反重新协商义务为由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合同调整请求。

最新动向

2024~2025年,随着数字平台的手续费·价格制定结构成为规制的中心,价格重新确定命令正以与基于算法的价格决定相结合的形式被讨论。公平交易委员会正朝着强化对平台经营者不正当上调手续费及最惠待遇要求的纠正措施的方向整备制度;对于利用人工智能的价格串通(算法串通),在指出仅凭重新确定命令缺乏实效性的同时,正在推进上调课征金的讨论。在制药领域,高价抗癌药、罕见病治疗药物的药价重新评估周期正在缩短,基于实际交易价的重新确定范围呈扩大趋势。在公共采购领域,为应对原材料、人工费暴涨,接连进行了放宽物价变动调整要件、缩短调整周期的修订;美国也围绕国防合同价格重新确定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成本资料透明度要求持续展开讨论。今后的争点集中于:如何实效性地担保重新确定结果的履行,以及将针对自动化价格决定系统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谁。

相关主题

  • [[公平交易委员会]]
  • [[关于分包交易公平化的法律]]
  • [[纠正命令]]
  • [[因物价变动的合同金额调整]]
  • [[药价重新评估]]
  • [[算法串通]]
  • [[国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