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

在没有他人名义或真正发行权限的情况下制作文书、货币、有价证券等,或将其伪装成真实的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伪造

概述

伪造(僞造)是指无权限者盗用他人名义或真正发行者的名义,新制作文书、货币、有价证券、印章等,或使其具备真实外观,从而使一般人误认真伪的行为。刑法将伪造本身作为损害社会信用与交易安全的犯罪加以规制,并按文书伪造、货币伪造、有价证券伪造、印章伪造等类型分别设置独立的构成要件。伪造超越单纯私人之间的问题,威胁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公共证明功能以及知识产权秩序整体,因此被视为具有公共性质的犯罪。

主要内容

1. 概念与法律性质

伪造大致分为“制作”行为和“行使”行为。伪造罪在制作文书或物品的阶段成立,而将伪造物作为真实物品使用的行为,则作为单独的“行使罪”处罚。即伪造罪与行使罪各自为独立犯罪,伪造后行使的,原则上两罪同时成立。保护法益被说明为对文书、货币真实性的公共信用,即“公共信用”这一社会法益。

2. 刑法上伪造罪的类型

  • 文书伪造:分为公文等伪造(刑法第225条)与私文书伪造(第231条)。公文伪造是指伪造、变造公务员或公署的文书、图画、电子记录等的行为;私文书伪造是指无权限而制作他人名义文书的行为。公文伪造处罚更重。
  • 货币伪造:刑法第207条规定,伪造、变造大韩民国通用货币的,处无期或2年以上有期徒刑。货币是国家信用的核心,因此在伪造罪中也被科处最重的法定刑。伪造外国货币亦另行处罚。
  • 有价证券伪造:根据刑法第214条,伪造、变造支票、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用资格制作(第215条)与制作虚假有价证券(第216条)也作为相邻犯罪加以规制。
  • 印章伪造:分别规定了公印的伪造、不正当使用(第238条)与私印的伪造(第239条)。印章是担保文书真实性的手段,因此常与文书伪造结合而产生问题。

3. 伪造与变造的区分

伪造是创设新文书的行为,而变造是无权限变更原本真实成立的文书内容的行为。判例以文书同一性是否得以维持为标准区分二者。例如,更改已经制作的合同金额属于变造,而制作根本不存在的合同则属于伪造。不过,就私文书而言,变造罪(第232条)的法定刑规定得比伪造罪更轻,因此区分的实益很大。

4. 成立要件与判例

伪造罪的成立要求:①无制作权限;②冒用名义人的名义;③具备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真实文书的形式与外观。大法院认为,文书的名义人是谁应依社会通念判断,并存在即使名义人同意也不否定伪造成立的案例。此外,电子文书与电子记录也包括在伪造罪的对象中,伪作(僞作)与单纯虚假记载内容(制作虚假公文)应予区分。

5. 知识产权领域的伪造

商标法上的商标权侵害、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上的引起混淆行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发行等也属于广义的伪造。所谓“仿冒品(山寨货)”的流通在国际贸易中也是主要争点,在关税法上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物品进出口管制的对象。近来,模仿奢侈品牌标识、图案的设计伪造通过在线平台扩散,平台责任问题日益凸显。

6. 艺术品伪造与鉴定

美术品伪作通过艺术家的签名、制作年代、材料分析来判别真伪。美术市场中伪作流通会引发欺骗消费者、拍卖行信任下降、遗产价值受损等连锁损害。各国正朝着强化鉴定机构责任与拍卖行告知义务的方向整备制度。

7. 民事与行政责任

除刑事责任外,伪造行为还会产生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无效、撤销、请求注销登记、注册等民事责任。通过伪造文书取得的资格、执照可被行政处分撤销,利用伪造护照、身份证出入境则属于另行处罚的对象。

最新动向

2024~2025年伪造犯罪最大的变化是数字化与生成式AI的结合。第一,利用深度伪造技术的影像、语音伪造被广泛滥用于身份冒充、语音钓鱼、金融诈骗、假新闻,正在形成“数字伪造”这一新的规制领域。第二,生成式AI能够逼真地制作身份证、护照、合同图像,暴露出非面对面本人确认(KYC)程序的脆弱性,各国正加快引入活体检测、文书真伪验证技术。第三,随着电子文书、电子签名的扩散,伪造的对象从纸张转向数据,刑法的“文书”概念与数字取证证据能力成为争点。第四,国际上以国际刑警组织、欧洲刑警组织为中心,针对伪造货币、伪造身份证流通网络的联合侦查正在加强,针对在线市场的平台规制讨论也很活跃。第五,将AI生成物的标示义务(水印、元数据)法制化的动向扩散,围绕“伪造的证明责任”提出了新的法律课题。

相关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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