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

一种将财产所有权移转给受托人、并为受益人管理运用财产的法律制度,受信托法与资本市场法的规范。

信托

概述

信托(信託,Trust)是指委托人基于特定目的,将其财产移转给受托人或授予其处分权,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的法律关系。其核心结构在于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与利益(受益权)相分离,该制度发源于英美衡平法,后被大陆法系所接受并在各国立法中确立。韩国于1961年制定的《信托法》于2011年全面修订,自2012年7月26日起施行;若以营业方式经营信托,则同时受《关于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的法律》(资本市场法)的规范。

主要内容

信托的三方关系

信托基本上由三方当事人构成。委托人(委託者)是设立信托的人,出资财产并确定信托目的。受托人(受託者)是信托财产的名义人,拥有管理、运用、处分的权限,并承担信托法上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忠实义务与分别管理义务。受益人(受益者)是享有信托利益的人,可分为本金受益人与收益受益人。若委托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称为自益信托;若以第三人为受益人,则称为他益信托。他益信托属于使第三人产生权利的处分行为,因此法定要件适用得更为严格。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最强大的功能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破产隔离(破产隔离)。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分(分别管理),即使受托人破产,信托财产也不被纳入破产财团。此外,在委托人破产时,若满足一定要件,信托财产亦不成为强制执行或担保权执行的对象。但若信托系以诈害行为设立,则可能被撤销;若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有逃避债务的目的,则会产生债权人撤销权问题。

信托的种类

信托可按多种标准分类。

  • 设立方式:合同信托、遗嘱信托、宣言信托(自己信托)
  • 营业性:营业信托(由信托业者经营)、非营业信托(一般人之间的信托)
  • 运用方式:特定金钱信托(指定运用对象)、不特定金钱信托(概括运用)、特定金钱信托以外的信托
  • 目的:金钱信托、财产信托、房地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信托、动产信托、知识产权信托
  • 房地产信托的具体类型:土地信托、管理信托、处分信托、担保信托
  • 受益权结构:受益人连续信托、遗嘱替代信托、监护替代信托

营业信托与监管

信托业属于金融投资业的一种,需要获得许可,并以兼营业务的形式由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经营。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开进行会计处理,可收取信托报酬,若在处理信托事务中有过失,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金融当局监管信托业者的健全性、利益冲突防范以及信托财产运用的适当性。典型的纠纷类型包括信托报酬过高请求、违反运用指示、因房地产信托项目可行性问题而产生的责任争议等。

最新动向

2016年引入的遗嘱替代信托在老龄化与失智照护需求的背景下迅速扩散,与成年监护制度一同成为老年财产管理的替代方案。进入2020年代,利用受益人连续信托进行家族企业传承、失智应对信托、残疾人信托等目的型信托产品有所增加。

2024~2025年的主要趋势如下。第一,代币证券(STO)与信托的结合。为管理发行、流通账户并保护投资者,利用信托结构的方式正被讨论和引入,并与《资本市场法》及《电子证券法》的修订讨论相互关联。第二,随着虚拟资产托管业的增长,以信托形式保管实名账户、冷钱包资产的服务有所增加。第三,随着国内信托受托余额增长至超过1000万亿韩元的规模,退休年金(DC·IRP)与ISA等税收优惠账户中的信托运用比重有所扩大。第四,在金融当局合理化信托业监管的基调下,兼营业务范围、附随业务的允许以及信托账户会计、披露标准正在得到整备。第五,随着老龄化导致继承、监护纠纷增加,利用信托进行事前财产分配设计正成为资产管理市场标准的趋势。与此同时,利用AI、机器人投顾的信托运用咨询、ESG信托等正作为新领域崛起。

相关主题

  • [[信托法]]
  • [[资本市场法]]
  • [[遗嘱替代信托]]
  • [[房地产信托]]
  • [[受托人]]
  • [[破产隔离]]
  • [[成年监护制度]]
  • [[资产管理]]
  • [[代币证券]]
  • [[退休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