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提请拒绝

在行政、司法程序中,指当事人再次提出的请求(再提请)不被行政机关或裁决机关受理而予以拒绝的处分,是法律实务术语。

再提请拒绝

概述

再提请拒绝(재제청 거부,再提請 拒否)是指在行政审判、行政诉讼、异议申请等权利救济程序中,当事人就已提出或本可提出的请求再次提交(再提请)时,有受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而以驳回、驳回请求、退回等方式予以拒绝的处分。实务中,常将裁决机关对不符合请求要件的再次请求作出“驳回”决定,与行政机关对民愿、陈情、异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或“退回”的处分,合称为再提请拒绝。也就是说,再提请拒绝意味着制度对“请求重新开启程序”的申请关闭大门,而其本身是否属于可提起抗告诉讼的处分,则成为核心争点。

主要内容

1. 概念与用语范围

“再提请”与其说是确立的法律术语,不如说是涵盖再请求、再申请、反复请求的实务表述。学界与实务界将以下情形一并统称。

  • 将已被驳回、驳回请求的申请以相同的事实关系再次提交
  • 向非处分机关的其他机关反复提出同一意旨的申请
  • 在行政审判裁决之后,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审判请求
  • 就已系属诉讼或有确定判决的事项再次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其中在法律上成为问题的是,“拒绝”究竟属于新的处分,还是不过是对原处分的确认与重复。反复作出的拒绝处分原则上不承认其新的处分性,因而不属于抗告诉讼的对象,这是大法院确立的立场。

2. 法律性质

拒绝处分大体分为两类。

第一,不受理(不受理),即不予受理申请本身。请求期间已过、当事人适格存在瑕疵、重复提出等形式要件不备为其原因。

第二,请求要件具备但否定其内容的驳回请求(驳回)。此种情形因进行了实体判断,与不受理相区别。

依《行政审判法》,裁决机关在请求不合法时予以驳回,在无理由时驳回请求。因此,“再提请拒绝”通常以驳回决定的形式出现,此时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决书正本送达之日起9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 程序与救济手段

受到拒绝的当事人可利用的途径如下。

1. 异议申请、复审请求:个别法令规定的先行程序

2. 行政审判:以处分机关或裁决机关为对方提出请求

3. 行政诉讼(撤销诉讼、无效等确认诉讼、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争讼拒绝处分的违法性

4. 宪法诉愿:因公权力行使致使基本权利受到侵害,且无其他救济手段时

尤其就拒绝处分能否选择“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在实务中经常成为问题。行政机关对申请不作任何处分时属于不作为,但若明确予以拒绝,则不是不作为而是拒绝处分,故应选择撤销诉讼。

4. 实务判断标准

  • 处分性:是否对国民的权利、义务引起具体变动
  • 是否属反复处分:与原处分的事实关系、法律依据是否实质相同
  • 期间遵守:自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年
  • 权利保护利益:通过争讼拒绝现时能否获得利益

实务中,以“不过是对原拒绝处分的再次确认”为由驳回“再提请拒绝”的案例很多。因此,若没有新情况变更或追加证据的提交,救济可能性较低,这一点需加以注意。

最新动向

2024年至2025年,以下变化较为突出。

  • 在线行政审判的激活:随着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的电子请求系统扩大,同一事项的反复请求在系统上被自动过滤、驳回的比例有所提高。
  • 基于AI的民愿分类:多个地方自治团体引入了自动分类反复民愿并事先送达“不予受理”告知的方式。
  • 强化对恶意反复民愿的应对:在《民愿处理法》修订讨论中,要求明确对反复、重复民愿予以终结处理依据的动向持续不断。
  • 判例倾向:对不承认处分性的反复拒绝处分范围作较为严格判断的潮流得以维持,但对处分事由发生实质变更的情形,承认其新的处分性的案例正在增多。
  • 权利救济可及性:随着国选代理人、免费法律咨询的扩大,就拒绝处分提起诉讼比过去更为容易。

相关主题

  • [[行政审判]]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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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分性]]
  • [[行政程序法]]
  • [[宪法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