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者

指对他人造成身体、精神、财产损害的行为主体,是在刑事、民事和社会语境中受到规范的概念。

加害者

概述

加害者(加害者,perpetrator)是指对他人造成身体、精神、财产、社会损害的行为主体。在刑法中,指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之人;在民法中,指因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而对他人造成损害之人。狭义上指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广义上则是包含校园暴力、职场霸凌、性暴力、家庭暴力、仇恨言论等各种语境中引发损害的当事人在内的社会性、法律性概念。

主要内容

法律定义与地位

在刑事程序中,加害者的称谓随阶段而变化。侦查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检察官提起公诉后称为被告人,有罪判决确定后则称为受刑人或犯罪人。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判决确定之前不得断定为加害者,侦查机关和媒体应谨慎处理身份公开问题,以避免侵犯人权和损害名誉。相反,《特定重大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相关特例法》、《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等则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应公开、告知加害者的身份信息。

刑事责任的成立要件

刑事责任要成立,必须同时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责任(故意·过失及责任能力)。未满14周岁者为刑事未成年人(触法少年),不受刑罚而接受保护处分;未满10周岁者不构成犯罪少年,亦不作为少年保护案件处理。心神障碍、被强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属于阻却违法性或责任的事由。加害者的类型分为单独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从犯),帮助犯与共犯的区分直接影响量刑。

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第750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对他人造成损害者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使用者责任(第756条)、未成年人的监督者责任(第755条)、工作物占有人·所有人的责任(第758条)、共同侵权行为者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760条)等,扩大了加害者的责任范围。近来,对故意性、反复性侵权行为承认超过实际损害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特别法呈扩大趋势,法院对加害者未作出损害恢复努力的情形加重赔偿额的判决也在增加。

加害者的类型分类

  • 按行为样态:直接加害者、共同加害者、间接加害者、帮助·教唆加害者
  • 按关系:家庭暴力·约会暴力·儿童虐待·老人虐待等亲密关系加害者
  • 按组织·集体:校园暴力、职场霸凌、军队内暴力、组织暴力、网络霸凌
  • 国家·制度性:国家权力造成的人权侵害、企业造成的环境·安全侵害(重大灾害)

与被害人的关系及二次加害

加害者与被害人的关系,是界定事件性质的核心变量。亲密关系中发生的暴力报案率低、再犯率高,被害人若在经济上、情绪上依赖加害者则难以摆脱。此外,在侦查、审判、媒体报道过程中,被害人的私生活被曝光或被强求表现出“被害人应有的样子”,由此产生二次加害。禁止加害者接近、联系被害人的禁止接近令、电子装置佩戴制度,正是为防止此类二次伤害而设的机制。

社会认知与争论

对加害者的社会污名可能有助于防止再犯,但也存在批评认为,其阻断加害者社会复归,反而诱发再犯。因此,以处罚为中心的报应性司法与通过被害人和加害者之间的对话与赔偿来恢复关系的恢复性司法之间的紧张关系持续存在。身份公开、电子脚环、性冲动药物治疗等再犯防止措施的实际效果与人权侵害可能性,同样也是持续争论的对象。

最新动向

2024~2025年最大的变化是深度伪造性犯罪与数字性犯罪加害者问题的凸显。随着利用生成式AI制作、传播虚假影像物的事件激增,针对儿童·青少年的犯罪增多,政府建立了相关部门联合应对体系并强化了深度伪造性犯罪的处罚规定。此外,网络跟踪骚扰、报复性传播、通过匿名论坛实施的集体霸凌,已成为新形态的加害样态。围绕教师权利侵害与儿童虐待举报滥用,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冲突中,围绕“加害者”界定的争执也在持续。在制度层面,《重大灾害处罚法》适用范围扩大与处罚强化、《跟踪骚扰处罚法》废除反意思不罚、触法少年年龄下调讨论、对青少年赌博·毒品加害者的少年保护处分多样化等正在推进。在国际上,为平衡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司法与加害者教化·再社会化而设的恢复性司法项目正在扩大,利用数字取证和AI基础追踪技术锁定加害者的案例也在增加。

相关主题

  • [[被害人]]
  • [[犯罪]]
  • [[损害赔偿]]
  • [[恢复性司法]]
  • [[跟踪骚扰处罚法]]
  • [[无罪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