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概述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通过相互对立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意),从而发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在韩国,民法典第三编债权编规范合同一般与个别典型合同,“合同基于当事人自由意思”的私法自治原则是基本理念。不过,近来电子合同、平台利用合同、基于AI的合同审查等围绕合同的环境快速变化,呈现出传统合同法原理与新的规制共同运作的样态。
主要内容
合同的成立
合同因要约与承诺两个意思表示对立地达成一致而成立(民法典第527条以下)。在异地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要约的到达与承诺通知在到达时发生效力(到达主义);定有承诺期间的要约,若承诺未在该期间内到达,则失去效力。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也很重要;商品目录、价目表、互联网商品介绍等原则上视为要约邀请,要约人可任意撤回。
效力发生要件
合同要有效发生效力,需要①当事人具备权利能力与意思能力,②目的确定、可能、合法并具有社会妥当性(民法典第103条),③意思表示无瑕疵等。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人单独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因错误、欺诈、胁迫作出的意思表示在一定要件下可以撤销。相反,单纯的动机错误或不法原因给付原则上不受保护。
合同的种类
-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买卖、租赁、承揽、委托、保证等民法典规定类型的合同为典型合同;许可、SaaS利用合同、特许经营等为非典型合同,当事人约定与类推适用变得重要。
- 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仅凭合意成立的是诺成合同;需要标的物交付等才成立的是要物合同(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存等)。
-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分,直接影响同时履行抗辩权、风险负担、解除要件。
履行与债务不履行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依诚信原则履行(民法典第2条)。在双务合同中,承认在相对方提供履行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第536条);债务人若不履行,则强制履行、损害赔偿(第390条)、解除(第543条以下)等救济手段发挥作用。损害赔偿的范围以通常损害为原则,特别损害在具有预见可能性时予以承认。
解除与终止
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终止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结束。法定解除权须因债务不履行定相当期间催告后行使,约定解除权则依当事人所定要件。解除时会发生恢复原状义务与损害赔偿请求问题,也须一并审查为保护第三人的对抗要件。
格式条款与消费者保护
在大规模交易中广泛使用的格式条款,依据《格式条款规制法》可能使不公平条款无效,经营者负有明示、说明重要内容的义务。在电子商务中承认要约撤回权,适用与书面合同不同的消费者保护装置。
最新动态
2024~2025年合同实务最大的变化是电子化、自动化。随着《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和《电子签名法》承认电子文件、电子签名的效力,基于移动身份证、简易认证的电子合同缔结已扩展至中小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随着云SaaS、订阅型服务合同增加,解约、续约、费用变更条款的公平性,数据处理与责任限制条款成为主要争点。随着利用生成式AI的合同审查、起草服务普及,AI产出物错误的责任归属与法律咨询边界正在被讨论。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具有条件满足时自动执行的结构,在支付、结算领域的实验持续进行,但代码错误与法律效力承认问题仍是课题。此外,围绕平台劳动、中介服务中合同关系的性质(是劳动合同还是承揽、委托)的判例、立法讨论仍在继续,与供应链尽职调查相关的合同陈述、保证条款需求也呈增加趋势。
相关主题
- [[民法]]
- [[格式条款]]
- [[电子合同]]
- [[债务不履行]]
- [[消费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