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
概述
抗告(항고)是当事人或诉讼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决定)或命令不服,向上级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的申请程序。它与作为对判决不服手段的控诉(항소)·上告(상고)在概念上相区别,并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家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多个程序法分别规范。抗告以较判决更为简易的裁判形式——裁定·命令为对象,因而在促进诉讼经济的同时,也发挥保障当事人接受裁判权利的功能。
主要内容
概念与控诉的区别
控诉是对终局判决全部或一部分的不服,抗告是对诉讼程序进行中作出的裁定·命令或部分终局性裁定的不服。控诉意味着事实审的续行,而抗告原则上多系争法律判断。此外,控诉不适用所谓“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而在抗告中,是否可以变更为比原审裁判更不利的结果,依个别规定而不同。
种类
1. 一般抗告(普通抗告):即使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也允许对裁定·命令提出的抗告。民事诉讼法上的抗告原则上指一般抗告,不受抗告期间限制。
2. 即时抗告:仅在法律明确规定承认即时抗告时才允许的抗告,原则上抗告期间限制为一周,且严格要求抗告利益。期间经过后,原审裁判即告确定。
3. 再抗告:对抗告法院的裁定·命令再次向大法院不服的程序。再抗告仅在法律规定的理由存在时才允许,事实认定错误或单纯的法令解释差异不构成再抗告理由。
4. 特别抗告:对不能以抗告不服的裁定·命令,或即时抗告被驳回时,以违反宪法或违反法令为由向大法院提出的非常不服手段。为防止滥用,事由受到严格限制。
5. 准抗告:对法院以外机关(例如法院事务官、执行官、检察官等)的处分向法院申请异议的制度,具有与抗告类似的程序功能。
抗告的对象与理由
抗告以有关诉讼程序的裁定·命令、诉讼费用负担裁定、证据调查相关裁定、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等多种裁判为对象。抗告理由包括违反法令、违反程序、裁判权行使上的错误等;原则上难以将事实认定的错误或量刑不当作为抗告理由。
程序与抗告法院
抗告通过向原审法院提交抗告状而提起;原审法院认为抗告有理由时,可以自行更正原裁判,否则将案件移送抗告法院。抗告法院区分书面审理与必要的言词辩论,并以裁定判断是否撤销·变更原裁判。对抗告法院的裁定,原则上不得再次抗告,但在有的情况下允许再抗告。
效力与停止执行
抗告原则上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但如即时抗告那样承认停止执行的效力,或抗告法院作出停止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原裁判的效力暂时停止。这种区分在强制执行、假扣押·假处分、保全处分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家事·行政案件中的抗告
在刑事诉讼法上,与对判决的控诉·上告相区分,承认对有关羁押、保释、扣押搜查等裁定的抗告。家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设有对裁判·裁定的抗告规定,抗告对象和期间因各法律特性而异。
最新动向
2024~2025年,随着电子诉讼系统扩大,抗告状提交及记录移送以电子方式处理的比例大幅增加。由此,抗告案件的处理期间缩短,同时抑制即时抗告和再抗告滥用的实务管理标准呈强化趋势。大法院在再抗告案件中积极运用“审理不续行驳回”以减轻案件负担,下级审中抗告审审判部门的专业化(重整·破产、知识产权、公平交易等特殊领域)也在扩大。此外,在保全处分和强制执行领域,关于抗告·即时抗告的停止执行判断标准的判例不断积累,实务人员正更积极地研究在提起抗告时并行申请停止执行的策略。近来,随着基于AI的判例检索服务普及,抗告理由书的撰写方式也出现了变化。
相关主题
- [[상소]]
- [[항소]]
- [[상고]]
- [[즉시항고]]
- [[재항고]]
- [[민사소송법]]
- [[형사소송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