殉职

指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死亡,或因职务上的疾病、负伤而死亡,并依据《公务员灾害补偿法》等予以认定和补偿的制度性概念

殉职

概述

殉职(殉職)是指公务员、军人、警察、消防公务员、教师等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死亡,或以职务上的负伤、疾病为原因死亡的概念。这并非单纯的死亡事实,而须认定业务与死亡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是否获得认定,将决定遗属津贴、补偿金、国立墓地安葬等法律礼遇的差异。若仅止于负伤或疾病,则区分为“公伤(公傷)”。

主要内容

概念及与公伤的区别

殉职与公伤均属于“职务上灾害”,但结果为死亡即为殉职,为负伤、疾病则为公伤。在实务中,常见已获公伤认定的公务员此后疾病恶化死亡而申请转为殉职的案例。殉职认定不仅是名誉问题,更与遗属生计直接相关的补偿问题,因此围绕是否认定的争讼十分频繁。

法律依据

过去由《公务员年金法》规范职务上灾害,2018年《公务员灾害补偿法》制定并施行(2018. 9. 21.)后,公务员灾害补偿制度从年金制度中分离。军人适用《军人灾害补偿法》,私立学校教师适用《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警察、消防公务员则分别适用相关法令及《公务员灾害补偿法》。实务中也常参照《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的业务上灾害认定标准。

认定程序

通常的结构是:所属机关首长向公团提出灾害补偿申请,经人事革新处下属的公务员灾害补偿审议会(殉职审查委员会)审议、表决,由公务员年金公团作出决定。遗属对决定有异议时,可申请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殉职与否还与国立墓地安葬审议、国家有功者登记审查另行衔接。

殉职的主要类型

第一,在灭火、救援活动、交通事故、灾害应对等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死亡。第二,因过劳和压力导致的脑血管、心血管疾病等职务上疾病死亡。第三,因公务中的暴力或恐怖袭击导致的死亡。第四,被认定与业务上压力、欺凌等相关的自杀;2018年以后认定标准得以确立,殉职认定案例有所增加。第五,海外派兵、灾害派遣等执行特殊职务过程中的死亡。

认定标准与争点

核心在于业务与死亡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对于过劳死,会综合考虑发病前一定期间内的加班时间、轮班制、夜间工作、业务量激增与否等因素。对于自杀,须认定业务上压力、职场内欺凌、信访暴力等为原因。在实务中,相较于“24小时内死亡”之类形式标准,更强调对个案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也有人批评认定与否的可预测性较低。

补偿与礼遇

殉职获认定后,将支付殉职遗属补偿金、殉职遗属年金、丧葬费、慰劳金等;符合条件者还可通过国立墓地安葬或国家有功者(殉职军警)登记获得另行礼遇。此外还有显忠日追悼活动、牌位奉安、建立殉职者名录碑等象征性礼遇。

最新动向

2024~2025年间,旨在扩大殉职认定范围的立法、行政变化持续进行。随着《公务员灾害补偿法》施行令、审查标准的修订,对过劳、压力相关疾病及自杀的认定标准正转向更为实质的审查,同时也在讨论扩大民间专家参与殉职审查委员会的方案。围绕教师、消防公务员、警察等特定职业领域殉职认定的案例成为社会议题,旨在以专门法律规范殉职公务员名誉与礼遇的立法讨论也在进行中。此外,要求使殉职遗属的补偿水平切合现实、合理调整国立墓地安葬条件的主张也不断被提出。

相关主题

  • [[公务员灾害补偿法]]
  • [[公伤]]
  • [[国家有功者]]
  • [[国立墓地]]
  • [[过劳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