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

指与事实不符的陈述、记载、标示,是散布虚假事实、伪造公文、虚假申报等多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概念

虚假

概述

虚假(虛僞)是指与事实不同或非真实,统称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陈述、记载、标示的概念。与单纯错误或夸张不同,虚假指认识主体在知道或能够知道并非真实的状态下标示非真实。法律领域中,散布虚假事实、制作虚假公文、虚假申报等各自成为独立犯罪的构成要件,近来规制范围正扩展到假新闻、深度伪造、AI生成内容等信息环境整体。

主要内容

1. 词源与概念区分

虚假是汉字 虛(空)与 僞(假)的结合词,含有“空洞的虚假”之意。反义词有真实、事实。实务中区分相似概念很重要:虚假主要处理“内容真实性”问题,伪造是文书、货币等对象的真伪问题,捏造指新制造不存在的事实的行为,冒称指欺骗资格或身份的行为。因此,一个事件中可能重叠多个概念,如“捏造虚假事实并以伪造文书行使”。

2. 法律上的主要类型

甲. 通过指摘虚假事实进行名誉毁损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公然指摘虚假事实,毁损他人名誉者”处5年以下徒刑或10年以下停止资格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其特点是法定刑比第1款(指摘事实)更重。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70条第2款也另行处罚以诽谤为目的散布虚假事实。刑法第310条在真实事实且仅关乎公共利益时阻却违法性,原则上不适用于虚假事实。

乙. 公职选举法上的虚假事实公开罪

公职选举法第250条处罚以当选或落选为目的,就候选人、竞选运动等公开、张贴虚假事实的行为。学历、经历、财产、前科等候选人信息的虚假公开具有代表性,不论媒体为新闻、SNS、游说等均成立。

丙. 制作及行使虚假公文

刑法第227条处罚公务员就职务制作虚假文书的行为,第228条处罚行使该虚假文书的行为。公文的真正性是公共信赖的基础,因此不仅内容真实性,制作权限和形式也一并成为问题。

丁. 其他

  • 以诡计妨碍公务执行:虚假申报导致警力浪费时可成立。
  • 制作虚假诊断书、检案书(刑法第233条)、虚假广告(《标示·广告公正化相关法律》)、基于虚假债权的诉讼(滥用诉权)等也是虚假概念成为问题的领域。

3. 判例上的争点

最尖锐争点是“虚假”与“意见、评价、夸张”的区分。判例区分事实指摘与意见表达,综合整体脉络、所用表达、社会通念判断。尤其在公职选举法虚假事实公开罪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虚假”“公开时点是否为选举运动期间”“是否有当选目的”成为实质争点。名誉毁损案件中,检察官必须证明虚假性、特定性、公然性,被告人则以真实性、公益性作为抗辩。

4. 信息环境与虚假信息

数字时代的虚假扩展为“虚假信息(disinformation)”概念。区分故意虚假信息(disinformation)与无故意误信息(misinformation),事实核查新闻业和媒体素养教育成为应对手段。算法推荐和SNS扩散结构极大拓宽虚假信息的触达范围,这引发表达自由与规制界限的宪法争议。

最新动向

2024年,以Telegram深度伪造性剥削物事件为契机,针对制作、传播虚假影像物的《性暴力处罚法》修订得以完成,处罚大幅强化。2025年,随着生成式AI制造的虚假图像、音频、视频可能介入选举和舆论形成的担忧加大,包含AI生成物标示义务和强制水印的《AI基本法》讨论正式展开。平台企业自律规制与国家规制之间的平衡,以及避免虚假信息规制过度萎缩表达自由的所谓“基于风险的规制”路径成为主要争点。此外,围绕公职选举法虚假事实公开罪适用范围的最高法院判决接连出现,政治表达自由与选举公正性之间的边界设定持续被重新调整。实务上,事实核查机构与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的审议、各平台的虚假信息举报体系呈相互补充运营的趋势。

相关主题

  • [[名誉毁损]]
  • [[假新闻]]
  • [[深度伪造]]
  • [[公职选举法]]
  • [[诡计妨碍公务执行]]
  • [[表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