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的课处
概述
行政罚款(과태료)的课处,是行政厅对违反法令义务的行为,作为行政秩序罚而非刑罚施加金钱制裁的处分。有关行政罚款课处与征收的一般法地位由《秩序违反行为规制法》(질서위반행위규제법)承担,个别法令(《道路交通法》《建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具体的违反类型与上限金额。行政罚款与刑事处罚不同,不留下前科等刑事上的不利益,但若不缴纳,则会随之带来加算金的课处以及财产扣押、公开拍卖等强制执行,就此而言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
主要内容
行政罚款的法律性质
行政罚款是为维持秩序的行政制裁,与同为金钱制裁的罚金(벌금)或违章金(범칙금)相区别。罚金是依据刑法的刑罚;违章金是依据通告处分的缴纳金,具有一经缴纳即不得提起公诉的性质。相反,行政罚款是行政厅单方课处的行政处分,因此其处分性得到承认,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不过,《秩序违反行为规制法》在原则上将对行政罚款课处的不服,设计为依《非讼事件程序法》的行政罚款裁判加以争讼。
课处程序
1. 确认违反事实:行政厅通过查处、举报、提交资料等确认违反事实。
2. 事先通知及陈述意见的机会:依《秩序违反行为规制法》第16条,课处前须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事先通知)。
3. 课处处分:综合考虑违反类型、次数、期间,故意·过失的程度,违反结果等计算金额。
4. 缴纳告知:明示缴纳期限(通常20日以上)与缴纳方法予以告知。
5. 自愿缴纳减免:依第18条,在缴纳期限前自愿缴纳的,可在百分之二十的范围内予以减免。
6. 催告与加算金:超过缴纳期限的,加收3%的加算金,此后每经过1个月累加1.2%的加重加算金,最长可累计至60个月。
7. 滞纳处分:经催告仍不缴纳的,准用《国税征收法》,进行财产扣押·变卖、存款债权扣押、车牌扣留等。
8. 欠损处分:因时效(5年)完成、无财产、破产等而无征收可能时,作出欠损处分。
异议提出与不服
接到行政罚款课处通知的人,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课处权人提出异议。行政厅若认为异议有理由,则依职权撤销;若认为无理由,则在14日内通报管辖法院。法院依《非讼事件程序法》进行行政罚款裁判,对该裁判可以即时抗告。实务中,既有评价认为异议程序实际上发挥着类似于行政审判的功能,也有批评指出程序二元化导致国民陷入混乱。
主要课处领域
- 道路交通:违反停车·驻车规定、定期检查迟延、未加入责任保险、儿童保护区域内违反等
- 建筑·消防:无许可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备、危险物管理违反
- 信息·通信: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违反《信息通信网法》(发送垃圾信息等)
- 劳动·产业安全:违反安全保健措施、未编制劳动者名册等
- 环境·卫生:擅自倾倒废弃物、违反《食品卫生法》
- 地方行政:违反户外广告物规定、与地方税滞纳相关的行政罚款
最新动向
2024~2025年,行政罚款制度正同时推进确保实效性与强化程序正当性。第一,地方政府正扩大对行政罚款滞纳者的车牌扣留·财产扣押,并引入KakaoTalk、短信、电子告知等移动电子告知,以提高缴纳率。第二,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产业安全保健法》等领域,持续讨论依违反程度提高行政罚款上限以及对反复违反的加重。第三,正在推进对个人移动装置(PM)、自动驾驶等新型交通工具的行政罚款标准进行整备。第四,通过修改《秩序违反行为规制法》以简化异议提出程序、调整课处时效及加算金上限、扩大自愿缴纳减免等立法讨论持续进行。此外,随着基于人工智能的查处系统与数据联动所带来的自动课处增加,对误课处的救济程序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正成为主要争点。
相关主题
- [[行政处分]]
- [[秩序违反行为规制法]]
- [[违章金]]
- [[行政审判]]
- [[滞纳处分]]
- [[个人信息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