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
概述
被害人(被害者,victim)是指因犯罪、事故、灾害、纠纷等而在生命、身体、财产、精神方面遭受侵害或损害的人。在刑事法领域,特指因犯罪而直接遭受法益侵害者;如何保障传统上在刑事程序中被忽视的被害人的地位与权利,已成为现代刑事政策的核心课题。如今,被害人不再只是单纯的证人或参考人,而是被视为享有参与程序、获得保护并得到恢复支援之权利的主体。
主要内容
定义与概念的扩展
狭义的被害人指因犯罪而直接遭受侵害的人。但现代法制中其范围已扩大,包括因被害人死亡而遭受精神、经济损失的遗属,因犯罪而间接遭受损害的家庭成员、配偶,乃至因目击犯罪却未能施救而遭受精神冲击的人。此外,企业、团体等法人也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被害人;环境污染或消费者损害等不特定多数人受害的集体性、扩散性被害概念也随之出现。
刑事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在韩国《刑事诉讼法》上,被害人原则上并非诉讼当事人,在由检察官提起并执行公诉的结构中处于证人地位。但以1987年《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制定为起点,被害人的权利不断增强。主要权利包括陈述权、告诉·告发权、裁定申请权、抗告·上告权(有限)、申请赔偿命令权、被害人陈述的录像录制及可信赖关系人在场、化名·匿名措施、身份不公开等。2007年引入了无需在法庭上与被害人直接对质的陈述方式,2020年代以后,被害人国选律师制度与陈述辅佐人制度得到扩大。
被害人保护·支援制度
国家通过《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与犯罪被害人保护基金,提供经济支援、心理治愈、法律救助、居住·医疗支援等。代表性的有遗属救助金、残疾救助金、重伤救助金,以及对性暴力、家庭暴力、儿童虐待被害人的特别支援。Smile中心、向日葵中心、犯罪被害人支援中心等专责机构负责心理咨商与个案管理,被害人国选律师与法律救助公团则协助被害人的法律应对。
被害人学(Victimology)
被害人学是从被害人视角研究犯罪原因与应对的学术领域,由汉斯·冯·亨蒂希(Hans von Hentig)和本杰明·门德尔松(Benjamin Mendelsohn)等人于1940年代确立。初期曾有被害人诱发因素(Victim precipitation)等认为被害人亦负部分责任的讨论,此后则警惕被害人谴责(Victim blaming),研究重心转向被害人权利与恢复。如今主要探讨被害恢复(Restorative Justice)、创伤研究、犯罪恐惧(Fear of Crime)等主题。
二次被害与再被害化
二次被害(Secondary Victimization)指被害人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再次遭受精神·社会损害。反复的调查与陈述要求、追究被害人责任的提问、身份暴露、媒体的刺激性报道、周围的污名化等是其成因。为防止此类情况,已设置被害人调查时可信赖关系人在场、影像录制、一站式调查、陈述辅佐人、化名处理等制度。再被害化(Revictimization)指已经遭受过被害的人此后再次受害的可能性升高的现象。
最新动态
截至2024~2025年,随着数字性犯罪与深度伪造(deepfake)被害激增,被害人保护讨论扩展至线上空间。非法拍摄物传播与深度伪造性剥削物的删除支援、被害人身份保护、平台责任强化成为核心争点,数字性犯罪被害人支援预算与专责人员也有所扩大。此外,《跟踪骚扰处罚法》与《交往暴力处罚法》施行后,人身保护请求、紧急应急措施、佩戴位置追踪电子装置等被害人安全措施得到强化。
同时,摆脱以加害者为中心的处罚讨论、关注被害人恢复性正义与实质赔偿的趋势十分明显。提高刑事程序中被害人陈述权的实效性、试图将恢复性司法项目与被害人-加害者调解制度化的努力持续进行。被害人国选律师支援对象不断扩大,通过被害人支援综合平台在单一窗口处理咨询·举报·支援的政策也在推进中。在国际层面,联合国《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1985)与欧盟被害人权利指令等成为各国立法的基准,将被害人权利作为基本权利之一予以保障的认识正在扩散。
相关主题
-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 [[恢复性司法]]
- [[二次被害]]
- [[刑事诉讼法]]
- [[被害人学]]
- [[数字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