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跑风险
概述
逃跑风险(flight risk,韩语:도주 우려)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为规避刑事程序而逃跑或藏匿的状态。在韩国《刑事诉讼法》中,它是羁押的独立事由之一,被规定为“有逃跑之虞”。仅凭单纯的住址不定或心理上的不安感不予认定,而需综合审查犯罪的严重性、量刑可能性、住址与身份的稳定性等加以判断。
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了法院可以羁押被告人的事由:① 住址不定;② 有湮灭证据之虞;③ 有逃跑之虞。同法第201条将“有逃跑之虞”明列为检察官为羁押犯罪嫌疑人而申请令状的要件,第214条之2则规定,在判断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申请羁押令时也适用该要件。即,逃跑风险是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均为羁押提供正当化的核心概念。
判断标准
法院综合以下要素判断是否存在逃跑风险。
- 罪质与法定刑:预期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长期自由刑的重大犯罪,其逃跑诱因越大。
- 犯罪前科与惯习性:同类前科、累犯、缓刑期间犯罪等是提高逃跑可能性的要素。
- 住址及身份的稳定性:拥有一定的住址、职业、家庭关系并在国内定居者,逃跑风险被评估得较低。
- 海外潜逃可能性:外国国籍、海外财产与家属、持有伪造护照、出入境记录等是重要的判断资料。
- 不配合侦查的态度:反复拒不应传、曾销声匿迹、试图湮灭证据等,会作为不利情节发挥作用。
- 对被害人等的危害忧虑:依近期修订的法律,判断逃跑风险时也一并考虑对被害人、证人的危险。
在羁押令实质审查中的作用
在羁押前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令状实质审查)中,逃跑风险是检察官与辩护人争论最激烈的争点。检察官提出海外潜逃迹象、试图处分财产、与共犯联络的记录等,主张羁押的必要性;辩护人则以稳定的住址与家庭关系、自首与配合的态度、健康状况等为依据,请求不羁押侦查。法院审查逃跑风险是否被认定到“相当程度”,以决定是否签发令状。
与保释、撤销羁押的关系
羁押之后,逃跑风险仍持续成为问题。准许保释(《刑事诉讼法》第95条)以不存在逃跑风险为要件,法院可作为保释条件附加限制住居、出庭义务、提交护照、佩戴电子位置追踪装置等。在撤销羁押或停止执行羁押的审查中,逃跑风险也是核心判断要素。反之,若认定存在逃跑风险,保释申请将被驳回,羁押得以维持。
举证责任与证明程度
逃跑风险须由检察官举证,仅凭单纯的推测或模糊的忧虑不予认定。但在尚未确定具体自由刑刑期的侦查阶段,以相当程度的盖然性加以判断,故实务中对重大犯罪,逃跑风险往往被较宽泛地认定。
最新动向
随着2023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规定,要求在判断逃跑风险时一并考虑对被害人等的危害忧虑,羁押审查的判断范围有所扩大。2024至2025年,在政治人物、企业人士、艺人等所谓“高风险案件”中,是否认定逃跑风险成为社会争点;检方侦查机密泄露与舆论审判的争议,以及相反的犯罪嫌疑人试图海外潜逃与湮灭证据的情节同时被报道,判断的两极化加深。在国际层面,将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罪犯引渡程序、护照作废与出入境通报系统相衔接,以从源头上阻断潜逃的制度呈强化趋势。学界与人权团体批评逃跑风险实际上发挥着“重大犯罪推定”的功能,导致羁押滥用;侦查机关则反驳称,潜逃后无法进行审判的案例日益增多,强化应对不可避免。今后,明确羁押事由、积累关于逃跑风险判断标准的判例、扩大电子监控的运用,仍是主要讨论课题。
相关主题
- [[刑事诉讼法]]
- [[羁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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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羁押令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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