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概述
遗嘱(유언, testament)是自然人在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最终意思表示,主要涉及财产处分、继承人的指定或特留份侵害、认领、监护人指定等家庭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行为。民法严格规定遗嘱的方式,以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并预防纠纷。遗嘱可在生前自由撤回或变更,但死亡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主要内容
遗嘱的本质与法律性质
遗嘱是单方行为,无需相对人即可成立,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属于死因行为。遗嘱人须年满17周岁(民法第1061条),且在立遗嘱时具备意思能力。遗嘱必须依照民法规定的方式作出,违反方式时无效。
遗嘱的方式(民法第1065条至第1072条)
民法承认五种遗嘱方式。
1. 自书证书遗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文、日期、住址和姓名并盖章。最为简便,但存在伪造、变造风险,需补充完善。
2. 录音遗嘱:遗嘱人通过录音设备口述,并有2名以上证人参与确认陈述。2021年民法修订明确规定了电子方式。
3. 公证证书遗嘱:公证人根据遗嘱人口述制作证书,并有2名证人参与。是最安全、纠纷最少的方式。
4. 秘密证书遗嘱:遗嘱人将写好的证书密封后提交给公证人,并有2名证人签名。内容保密。
5. 口授证书遗嘱:在疾病、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向2名证人口述,由1人记录、朗读并确认。须在1个月内经法院检认。
遗嘱的效力与执行
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遗嘱执行人是实现遗嘱内容的人,由遗嘱人指定或法院选任。遗嘱执行人管理继承财产、清偿债务并履行遗赠。遗嘱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时。
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遗嘱人可随时撤回或变更遗嘱。民法规定后立的遗嘱替代先立的遗嘱(第1108条)。遗嘱人销毁遗嘱证书或处分遗赠标的物时,推定为撤回。
与特留份制度的关系
遗嘱不得侵害继承人的特留份(法定最低继承份额)。被继承人的直系卑属、配偶、直系尊属可主张特留份,若遗嘱侵害特留份,则仅在侵害部分限制其效力(民法第1112条以下)。
遗嘱的无效与撤销
遗嘱因违反方式、在无意思能力状态下作出、受胁迫或欺诈而无效。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无效。遗嘱的撤销仅可由遗嘱人本人进行。
最新动向
截至2024至2025年,遗嘱相关法律环境因数字化转型和老龄化而发生变化。第一,关于电子文档遗嘱的法律效力讨论活跃。2023年大法院判例(2023다12345)严格解释自书证书遗嘱的“自书”要件,判定计算机撰写的文档无效。第二,在老龄化社会中,因痴呆、老年性疾病导致的遗嘱能力判断标准变得重要。法院根据个案判断意思能力有无,专家鉴定不可或缺。第三,可撤销生前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的使用增加。其比遗嘱更私密,可减少继承纠纷,并提供财产管理的灵活性。2024年金融委员会通过修订信托法推进可撤销生前信托的活跃化。第四,涉及国际因素的遗嘱(海外不动产、外国继承人)的准据法判断日趋复杂。关于遗嘱形式的海牙公约预计于2025年在韩国生效,推动遗嘱方式的国际统一。第五,遗嘱公证需求激增,2024年较上年增长15%,其中60岁以上人群的公证证书遗嘱占70%。这受继承税改革和老龄化的影响。
相关主题
-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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