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以经营方式实施专利发明的行为,是适用民事、刑事、行政救济手段及等同论等判断标准的法律争点。

专利侵权

概述

专利侵权(Patent Infringement)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且无正当权源而实施专利发明技术思想的行为。专利权是独占物品的生产、使用、转让、出租、进口或方法的使用等一定实施行为的权利,因此第三人所实施的、落入其权利范围的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一经认定,侵权人须承担停止侵害请求与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对于故意侵权,还可能成为刑事处罚及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对象。

主要内容

侵权成立要件

专利侵权要成立,须满足以下要件:①存在有效注册且处于存续期内的专利权;②被告实施了专利发明;③该实施是以经营(业)方式进行的;④所实施的发明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范围。个人或家庭范围内的实施以及以实验、研究为目的的实施,原则上不被视为侵权。

侵权类型

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原样实施专利发明的情形: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内容比对后,若按文义被涵盖,则为文义侵权;若与记载内容不同但落入等同范围,则为等同侵权。间接侵权是指以经营方式生产、转让、出租、进口或持有专用于实施专利发明的物品的行为,《专利法》第127条将专用品与非专用品予以区分并加以规制。此外,在先专利与在后专利相互重叠的利用、抵触关系,方法专利的使用以及通过该方法所获得之物的转让等,也都属于争点。

侵权判断标准

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构成要素完备原则),即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构成要素必须全部存在于被控对象之中,才构成侵权。若缺少其中任一要素,原则上不构成侵权。等同侵权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得到认定:①课题解决原理相同;②替换的构成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③该替换能够获得与专利发明效果实质相同的效果。但对于属于自由实施技术、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意识排除的构成,或适用申请历史禁反言的情形,等同论会受到限制。

抗辩事由

被告可以通过专利无效审判或权利范围确认审判来争议权利本身,也可以主张先用权、普通实施权、专用实施权等正当权源。此外,还可运用权利滥用、因实施合同而产生的权利用尽、自由实施技术、申请历史禁反言、与产品责任的竞合等多种抗辩。近期,将基于无效事由明显的专利所提出的停止侵害请求视为权利滥用的判断,正得到较广泛的认可。

救济手段

在民事层面,停止侵害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核心。损害赔偿额依据《专利法》第128条,以侵权人已转让的物品数量与单位利润之积、侵权人获利额、相当于实施许可费的金额、超出生产能力的部分等为基准计算;对于故意侵权,可判处最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此外,信用恢复措施、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上商业秘密侵权的竞合也构成问题。在刑事层面,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亿韩元以下罚金。在行政层面,则运用贸易委员会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调查以及关税厅的通关保留程序。

国际层面

专利权依据属地主义原则在各国分别产生效力,因此侵权判断与诉讼按国家分别进行。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337条调查;在欧洲,2023年6月成立的统一专利法院(UPC)已成为跨境争议的中心。中国以知识产权法院为中心,侵权诉讼急剧增加,围绕标准必要专利(SEP)与FRAND许可费的争议正在全球范围内扩大。

最新动向

2023年6月统一专利与UPC成立后,2024至2025年间UPC判决不断积累,欧洲专利诉讼结构正在重组。在美国,自联邦最高法院Amgen v. Sanofi判决之后,权利要求书记载要件趋严的走向得以延续;VLSI v. Intel等大型专利诉讼以及专利管理专门公司(NPE)的活动在半导体、通信领域持续进行。美国司法部与专利商标局修订了SEP相关政策声明,重新整备FRAND谈判规范;欧盟正在讨论SEP条例草案。

在韩国,2024年10月专利厅升格为知识产权处,强化了知识产权政策的控制塔功能;通过2024至2025年的《专利法》修订,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与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得到扩大与精细化。围绕生成式AI训练数据与AI发明权利归属的侵权讨论,电池、生物、半导体领域的全球专利纠纷,以及商业秘密侵权与专利侵权相结合的复合诉讼,已成为主要趋势。企业将专利组合管理、FTO(自由实施)分析与许可谈判作为防御战略的核心。

相关主题

  • [[专利]]
  • [[知识产权]]
  • [[等同论]]
  • [[标准必要专利]]
  • [[专利无效审判]]
  •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