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决

合议制机构就议案满足规定法定人数而作出赞成议决的行为,是与否决、保留相对的概念

可决

概述

可决(可決)是指国会、地方议会、股东大会、委员会等合议制机构对提交的议案(議案)或案件表示赞成意见,从而使该案件成立、确定的议决。表决结果中赞成票若满足法令规定的法定人数即为可决,否则即为否决(否決)。可决并非单纯的赞成表示,而是赋予该案件法律效力的确定性行为,在这一点上与意见表达相区别。

主要内容

概念与法律性质

可决既是议事机构的内部意思形成行为,对外又具有确定法规规范或组织意思的效力。国会通过法律案的可决是立法活动的核心阶段,弹劾追诉案的可决是启动宪法法院审判的追诉行为,预算案的可决则成为国家财政活动的法律依据。因此,可决与否所产生的效果因案件种类不同而差异甚大。

法定人数要件

大韩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国会除宪法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以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和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作出议决。”这通常被称为一般可决要件,必须同时满足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这一议事法定人数与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这一议决法定人数。反之,对于重要案件则适用加重的特别要件。

  • 宪法修正案:在籍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宪法第130条)
  • 总统弹劾追诉:在籍议员过半数提议,在籍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宪法第65条)
  • 对总统行使否决权的再议: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与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宪法第53条)
  • 国务总理、宪法法院审判官等的弹劾追诉:适用与总统弹劾相同的要件
  • 国会议员除名:在籍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国会法)

如此,可决要件呈现出与案件的政治、法律重大性成正比而愈发严格的趋势。

表决方法

可决与否通过表决加以确认。国会法上的表决方法包括起立表决、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电子投票等。总统弹劾追诉案或国会议员惩戒案等涉及人身事项的案件,原则上以无记名投票处理;宪法修正案则以记名投票处理。近来随着电子投票系统的引入,表决结果可实时汇总并公开。

可决的种类

  • 一般可决(单纯可决):满足通常法定人数要件的可决
  • 特别可决(重要可决):修宪案、弹劾追诉案等满足加重法定人数的可决
  • 修正可决:对原案部分内容加以修改后予以通过的方式,即修正案在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的情形
  • 无异议通过(无表决通过):因无异议而无需表决程序,以总意确定的情形
  • 再议要求案可决(再可决):国会再次通过总统已行使否决权的法律案的情形

可决的效力与后续程序

法律案在国会获得可决后移送政府,总统须自移送之日起15日内予以公布。已公布的法律除特别规定外,自公布日起满20日发生效力。若总统行使否决权(再议要求权),法律案将被退回国会并经过再议程序;再议结果为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时即告确定。弹劾追诉案获得可决后,将组成追诉委员团向宪法法院请求审判,被追诉人则立即停止行使职权。

与否决的区别

否决是指未能满足可决要件的状态,该案件即被废弃。被否决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在同一会期内再次提议,这是为了维持议事日程的稳定与防止滥用而设的制度安排。但在闭会后的下一会期则可以重新提议。

主要事例

  • 2016年12月9日:朴槿惠总统弹劾追诉案获可决(234人赞成)
  • 2024年12月14日:尹锡悦总统弹劾追诉案获可决(204人赞成)
  • 2024年12月27日:韩悳洙总统权限代行弹劾追诉案获可决(192人赞成)
  • 2025年4月4日:宪法法院宣判罢免尹锡悦总统,弹劾追诉可决的效力最终确定

最新动向

自2024年末至2025年,在韩国“可决”被置于政治、法律话语的最前沿。以2024年12月3日宣布紧急戒严为契机,12月14日总统弹劾追诉案获得可决,随后权限代行弹劾追诉案也获可决,宪政史上前所未有的权限空白与再议、审判程序接连展开。2025年4月,随着宪法法院宣判罢免,弹劾程序终告结束;此后国会经历总统选举与新政府出台,围绕内乱特检法、商法修正案及各项民生法案等,可决与行使否决权、再议要求、再可决尝试呈现出反复出现的态势。

在制度层面,冗长辩论(无限制讨论)与快速处理案件指定(快速通道)制度作为左右可决可能性的核心变量而备受关注,围绕全体会议表决是否满足法定人数的政治矛盾也频繁发生。此外,电子投票结果的实时公开、要求公开表决名单、关于无记名投票范围的解释争议等“可决过程的透明度”成为新的争论焦点。2025年,地方议会与股东大会等非国会领域围绕议决法定人数、可决要件的纷争也有所增加,可决已不再仅仅是国会特有的概念,而是作为民主决策的一般核心概念不断扩展其外延。

相关主题

  • [[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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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