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监(国政监察)
概述
国政监察(國政監査)是国会每年定期对行政部及其所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的整体工作进行监察的制度。其依据为宪法第61条和《关于国政监察及调查的法律》(简称《国监法》),发挥着作为立法部对行政部实现制衡与均衡的代表性装置的功能。通常简称为“国监”,每年9月至10月前后约20天,按常任委员会分别进行。
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与性质
国政监察的依据是宪法第61条(国政监察·调查权)以及《关于国政监察及调查的法律》。国会可通过这一权限发现国政整体的错误或问题,并要求予以纠正。不过,监察结果本身并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处分,主要会引向纠正要求、惩戒要求、告发、预算削减等后续措施。
沿革
1948年政府成立的同时,国会的国政监察权也随之引入,但1972年维新宪法将其废止,后在1988年六月抗争之后的民主化潮流中得以恢复。此后,随着1991年《关于国政监察及调查的法律》的制定,制度框架得到整备,进入2000年代后,以常任委员会为中心的监察体系得以确立。
对象机构
行政各部(企划财政部、外交部、国防部等)、监查院、国家情报院、检察厅、警察厅、广播通信委员会、公正交易委员会、金融委员会等是主要对象。总统秘书室和国家安保室等总统室组织的部分机构也包括在监察对象之中,而宪法法院、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等独立机构则被排除在监察对象之外,或遵循另行程序。
程序
国政监察经本会议表决决定实施,各常任委员会分掌所管机构进行监察。委员会行使要求证人·参考人出席、要求提交文件、现场视察等权限,并根据监察结果议决纠正要求、惩戒要求、告发、预算·结算相关劝告等。必要时,还可转换为国政调查或与之并行。
与国政调查的区别
国政监察是每年定期对全部机构实施的,而国政调查则是针对特定事项非定期实施的调查。国政调查须经四分之一以上在籍议员要求发起,并经本会议表决通过,通常在30日以内的期间内进行。两项制度同为国会控制国政的手段,但在目的和程序上存在差异。
实施时期
国政监察在每年定期国会期间实施,曾有任期第一年不实施的惯例。在第二年以上任期的国会中,经本会议表决实施,大体从9月中旬到10月初约进行20天。监察期间内,按所管常任委员会排定各机构的监察日程进行。
最新动向
2024年第22届国会成立后,随着首次国政监察的实施,围绕与总统室相关的证人采纳问题,朝野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金建希女士相关疑云、蔡上等兵事件调查施压争议、广播通信委员会·监查院的政治中立性问题等成为主要争点。2025年,围绕国政监察期间证人不出席、同行命令状执行等强制手段使用的争论持续不断,各委员会监察结果的纠正要求·惩戒要求件数创下历史新高,国会行使监察权的力度呈增强趋势。
此外,随着强化国民知情权的要求,国政监察直播和会议记录公开范围有所扩大,人工智能、数字平台、气候危机等新浮现的政策议题正被纳入监察主题。为提高监察结果的实效性,关于引入对纠正要求履行与否进行追踪管理的制度的讨论也十分活跃。
相关主题
- [[国政调查]]
- [[国会]]
- [[常任委员会]]
- [[监查院]]
- [[宪法法院]]
- [[证人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