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行
概述
犯行(범행)是指刑法上符合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且责任得到承认的人的行为,即在现实中实现犯罪的具体作为或不作为。法学上通常将犯罪的实体分为行为与行为人加以把握,而确定犯行的存在与范围则是追究刑事责任归属的起点。日常用语中,它常被用作犯罪行为的简称;但在刑法理论中,它更狭义地指与未遂、预备、共犯相区别的执行行为这一技术性含义。
主要内容
概念与术语
“犯行”一词对应德国刑法中的 Tat、英美法中的 criminal conduct,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执行行为。与此相对,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这一抽象评价概念,而犯行则是满足该评价的个别、具体事件,二者由此得以区分。因此,同一构成要件若被多次满足,原则上成立数个犯行;但在被评价为包括一罪时,则作为一个犯行处理。
犯罪成立的三阶段体系
大陆法系刑法学将犯行是否成立分为三个阶段审查。第一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即考察行为是否落入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类型。第二是违法性,即审查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行为等阻却违法性的事由。第三是有责性,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与不法认识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责任阻却事由,例如对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前提事实发生认识错误。只有全部通过这三个阶段,才成为可处罚的犯行。
犯行的类型
犯行按形态可分为多种方式。代表性的分类包括:以积极动作实现的作为犯与以不实施一定行为而成立的真正不作为犯;以结果发生为要件的结果犯与仅以举止本身即告完成的举止犯;结果发生同时即告终了的即成犯与违法状态持续的状态犯、继续犯。行为人的身份成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身份犯,又可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区分则会在量刑与法定刑上造成重大差异。
未遂、预备、阴谋
犯行已着手实行但未能完成时,产生未遂犯问题。在着手实行之前的阶段准备犯行时,则成立预备、阴谋,原则上只有在法律有处罚规定时才具有可罚性。着手实行时点应如何认定,通说主张根据结果发生的危险性是否在客观上得到承认来判断;这一界限在杀人、抢劫等重大犯罪中,实务上经常成为争议焦点。
共犯与犯行的归属
犯行既可以由单人实施,也可能因多人参与而产生共同正犯、教唆犯、从犯(帮助犯)问题。共同正犯须具备共同的犯行意思与功能性行为支配方能成立;帮助犯则在对正犯的执行行为起到便利作用时成立。共犯的从属性问题、共犯与身份、承继的共同正犯等,均属于刑法总论的核心争点。
犯行的证明
在刑事程序中,犯行的存在必须由检察官以证据加以证明,证据裁判主义、自白排除法则、违法收集证据排除法则对此加以规制。近年来,数字取证、通信资料分析、CCTV与行车记录仪影像、位置信息等科学证据已移至犯行证明的中心,同时也使证据的真实性与收集程序的合法性成为争点。若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明,则应宣判无罪。
量刑与犯行的轻重
有罪认定成立后,应在法定刑范围内进行量刑,并考虑犯行的动机、手段、结果、损害恢复情况、反省态度与再犯危险性等。大法院量刑委员会针对主要犯罪群制定量刑标准并提出建议刑量;同类犯行的反复实施或有组织犯行则作为加重因素发挥作用。
被害人与恢复性司法
犯行不仅涉及行为人与国家的关系,也会给被害人的生活造成直接损害。刑事程序中运行被害人陈述权、赔偿命令以及依据《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提供的支援制度;恢复性司法与和解、调解项目则作为兼顾损害恢复与再犯防止的替代方案不断扩展。
最新动向
2024年至2025年,数字环境中发生的犯行类型迅速增加。利用深度伪造等合成影像制作、散布、持有性虚假影像物的处罚得到强化,针对青少年的网络诱骗(grooming)与非法拍摄物流布的量刑也呈提高趋势。对于语音钓鱼、投资诈骗、勒索软件等有组织网络犯行,应对体系正以国际协作侦查和犯罪收益追缴为中心进行重构。毒品类犯行因网络流通与新型合成毒品扩散,查处方式已转向以平台监控为中心。《重大灾害处罚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未满50人的工作场所后,产业安全相关犯行的责任主体与预防义务成为争点,法人处罚与两罚规定的实效性讨论也持续进行。此外,对于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物实施诈骗、诽谤、侵犯著作权等行为,能否以既有构成要件加以涵盖、是否需要另行立法,相关讨论正在进行。在侦查实务中,确保数字证据的完整性以及搜查扣押程序的合法性,在上级审中反复成为问题;犯行证明的科学化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仍是重要课题。
相关主题
- [[刑法]]
- [[构成要件]]
- [[共犯]]
- [[量刑]]
- [[数字性犯罪]]
- [[恢复性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