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

离婚时按照贡献度分割夫妻共同形成的财产的制度,依据《民法》第839条之2。

财产分割

概述

财产分割是指将婚姻期间夫妻共同形成的财产,在离婚时或离婚后,按照各自的贡献度予以分割的制度。其依据为《民法》第839条之2及第843条,适用于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其核心在于,这并非单纯的财产分配,而是伴随婚姻共同体解体而产生的兼具清算性与扶养性的法律程序。

主要内容

法律性质与依据

《民法》第839条之2第1款规定:"协议离婚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财产分割。"第2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或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向家庭法院请求。裁判离婚的情形,依第843条准用第839条之2。判例将财产分割请求权视为以婚姻共同体解体为前提的财产性清算请求权,且是包含扶养性要素的权利(大法院1998. 12. 29. 宣告97므513判决等)。据此,即使是有责配偶,也可以请求财产分割。

分割对象财产

分割对象原则上为双方当事人名下的全部财产,即不动产、存款、股票、保险、退职金、企业股份、虚拟资产等。婚前持有的特有财产,或继承、受赠的财产,若对方对该财产的维持或增加有所贡献,也可以成为分割对象。反之,仅借用名义的第三人财产、婚姻破裂后形成的财产、性质上不适合分割的财产等则可能被排除。退职金原则上以与婚姻期间工作期间相对应的部分为分割对象(大法院2014. 7. 16. 宣告2013므2250判决)。

分割比例与标准

《民法》未规定具体比例,而由家庭法院斟酌双方当事人协力程度及其他情形予以决定。实务上贡献度以50:50为基准,但会综合考量全职主妇的家务、育儿贡献,婚姻期间、财产形成经过、各自的职业与收入、年龄、健康状况、扶养必要性等。过去30~40%的比例较为常见,但近来50%左右甚至超过这一比例的案例也在增加。

清算对象与计算

实务中,先计算出作为财产分割对象的纯财产,再适用分割比例。从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中扣除共同债务得出纯财产,再乘以分割比例,算出一方应得的金额。此时会运用名义转移、现金支付、分期支付、实物分割等多种方式。分割对象财产的价额,原则上以离婚诉讼事实审辩论终结日或协议离婚意思确认申请日为基准进行评价。

程序与时效

协议离婚的情形,自离婚意思确认申请日起;裁判离婚的情形,自离婚判决确定日起2年内,须行使财产分割请求权(《民法》第839条之2第3款)。超过该期间,请求权即消灭。但若分割对象财产仍作为共同财产存续,则例外地可能允许请求。程序以向家庭法院提起财产分割请求之诉,或与离婚诉讼合并的方式推进。

税收与登记

因财产分割而转移不动产的,原则上不征收转让所得税(《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51条),取得税、登记许可税在一定要件下也免税或减征。但超过分割比例的部分,或具有价款清算性质的支付等,可能成为课税对象,需事先研讨。

最新动向

2024~2025年,财产分割实务中呈现出几种明显趋势。第一,虚拟资产(比特币等)、海外股票、股票期权、专利权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正被积极地作为分割对象处理。第二,法院愈发倾向于将全职主妇的家务、育儿贡献视为并非单纯劳务,而是经济价值的创造,据此上调分割比例的案例有所增加。第三,为追踪财产而提出的财产明示、财产查询申请、金融信息提供请求、事实查询等证据保全程序被更积极地运用。第四,针对离婚前后隐匿、转移财产的诈害行为撤销,以及推定继承、受赠财产的财产分割问题,也正作为主要争点浮现。第五,通过调解、家事调查、咨询程序达成圆满协议分割的比重正在增加,法院的运作方向是优先引导当事人之间的自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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