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陈述犯罪动机
概述
拒绝陈述犯罪动机是指在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自己实施犯罪的理由,即犯罪动机,不作出陈述或拒绝回答的行为。这是行使《宪法》第12条第2款和《刑事诉讼法》保障的拒绝陈述权(沉默权)的行为,本身属于不能予以处罚或给予不利益的正当权利行使。不过,侦查机关和法院为消除动机不明状态,会动用间接证据、心理分析、数字证据等;动机陈述的有无在公诉事实特定和量刑层面具有实质意义。
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与性质
《宪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民都不受强迫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刑事陈述;《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2第3款、第244条之3、第283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陈述权及其告知程序。关于犯罪动机的提问也可能构成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因此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侦查机关应确认其拒绝陈述的意思并记载于笔录,并留存是否告知的记录。拒绝陈述权不仅在侦查阶段,在公审阶段也同样得到保障。
拒绝陈述的效果
拒绝陈述原则上不能作为不利事实认定的资料。大法院不允许将行使沉默权本身作为有罪的间接事实,或评价为隐瞒犯罪的情状。不过,在不存在动机陈述而仅有自白的情况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10条的补强法则需要补强证据;动机陈述的缺失可以作为判断自白可信性的情状加以考虑。
类型与实务
实务中分为①全面拒绝,②仅对特定问题回避回答的部分拒绝,③提出虚假动机的积极虚假陈述。在异常动机犯罪或“无差别犯罪”等难以把握动机的案件中,剖析员的陈述分析、手机取证、金融、通信记录、精神鉴定等被用作重构动机的替代手段。在目的犯或非法取得意思成为问题的财产犯罪中,动机相关陈述有时也与构成要件解释相联系。
与量刑的关系
不允许将拒绝陈述本身在量刑上作不利评价,但反省与否、恢复被害人损害的努力等个别量刑要素可以被评价。判例和量刑实务警惕将行使拒绝陈述权与缺乏反省等同视之,即使没有动机说明,也要求基于客观证据认定事实。
最新动向
2024-2025年,在应对异常动机犯罪的过程中,确认动机的重要性增大,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尽早投入陈述分析官、犯罪侧写师,并并行数字取证和心理尸检的实务逐渐扩散。同时,关于加强拒绝陈述权告知程序、整顿侦查阶段笔录制作方式的立法讨论持续进行,在国民参与审判中,动机不明案件的证据说明方式也成为争点。在心神耗弱主张与拒绝陈述动机相结合的案件中,精神鉴定的可信性成为主要判断对象的趋势也很明显。
相关主题
- [[沉默权]]
- [[拒绝陈述权]]
- [[自白的补强法则]]
- [[量刑]]
- [[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