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公诉
概述
撤销公诉(공소취소)是指检察官在一定要件下撤回已向法院提起的公诉的刑事诉讼法上的处分。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公诉可以在第一审判决宣判前撤销”,赋予检察官在判决宣判前撤回公诉的权限。一旦撤销公诉,诉讼系属即溯及性地消灭,案件回到提起公诉之前的状态,法院也不再能够作出实体判决。
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与性质
撤销公诉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55条。《刑事诉讼法》采行起诉便宜主义(第246条但书),承认检察官对是否提起公诉享有裁量权;而撤销公诉是针对已经提起的公诉所作的事后裁量行使,这一点使其与缓予起诉相区别。判例的立场是,撤销公诉属于检察官的单方诉讼行为,不以被告人同意为要件。不过,考虑到应当顾及被告人的名誉或利益,对此仍存在争议。
要件与程序
撤销公诉只能在一审判决宣判前进行。在抗诉审或上告审阶段,原则上不予允许。关于方式,同条第2款规定“撤销公诉应当以记载理由的书面为之。但在公判庭上可以口头为之”。即以记载理由的书面为原则,在公判庭上则例外地承认口头撤销。撤销的理由可以是发现弹劾证据系伪造、因新证据而嫌疑得到排除、与被害人和解等实体性事由,也可以是诉讼经济上的需要等。
效力
撤销公诉最重要的效力是诉讼系属的消灭。撤销公诉合法成立后,诉讼系属溯及性地消灭,法院不得对被告人作出实体判决。此时,法院将作出驳回公诉的裁定,或采取确认诉讼终结的处理程序。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329条规定“公诉被撤销时,应当宣告免诉判决”,这被解释为是针对撤销公诉发生在判决宣判之后的特殊情形所设的规定;一般而言,判决前的撤销公诉即导致诉讼终结。
重新起诉的可能性与滥用问题
撤销公诉后,能否就同一犯罪事实再次提起公诉,是实务上的争点。撤销公诉只是使诉讼系属消灭,并不成立确定判决,因此只要公诉时效尚未完成,重新起诉本身在法律上就是可能的,这是通说与判例的走向。然而,一旦允许重新起诉,被告人将反复承受侦查与审判的负担,也存在撤销公诉被滥用于为检察官提供便利之手段的忧虑。据此,主张应当限制重新起诉的立法论,以及主张应将被告人同意作为撤销公诉要件的观点,一直被持续提出。此外,这一问题还与宪法上的禁止双重处罚(第13条)、接受迅速审判的权利(第27条)以及无罪推定原则之间的关系一并受到讨论。
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撤销公诉是检察官的裁量行为,被告人难以直接参与撤销公诉与否的决定。不过,若撤销公诉系违法、不当作出,可能产生国家赔偿责任或惩戒责任;有批评指出,与不起诉处分不同,撤销公诉不构成申请裁定或抗告的对象,权利救济手段有限。对于享有获得无罪判决之利益的被告人而言,撤销公诉会使其丧失获得无罪宣判的机会,因此被告人的程序性利益与检察官的处分权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
最新动向
2024至2025年间,在政治、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中,检察机关的撤销公诉决定接连受到关注,要求对撤销公诉的要件与程序加以更严格规范的立法讨论随之活跃起来。具体而言,国会与学界正在研究:①进一步细化撤销公诉时的理由记载并设置法院确认程序的方案;②将被告人同意或听取意见设为要件的方案;③限制撤销公诉后一定期间内的重新起诉,或在重新起诉时要求提出新证据的方案等。此外,也有观点主张,作为检察改革讨论的一环,应当公开撤销公诉权的行使情况并加强外部监督。另一方面,大法院与宪法裁判所正在积累关于撤销公诉的法律性质、重新起诉的可能性以及被告人程序性权利保护方面的判断标准;实务中,将撤销公诉的事由明确记载于公判笔录并通知被害人的惯例也呈强化趋势。
相关主题
- [[提起公诉]]
- [[起诉便宜主义]]
- [[刑事诉讼法]]
- [[重新起诉]]
- [[检察改革]]
- [[无罪推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