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确定

指法院宣告的罚金刑因上诉期限届满或上诉被驳回等原因,而无法再行争讼、从而确定的状态。

罚金刑确定

概述

罚金刑确定,是指法院对被告人宣告的罚金刑,因上诉(抗诉·上告)期限届满、放弃上诉权,或上级审作出驳回、不予受理等裁判,而进入无法再行不服的状态。依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判决具有既判力,此后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审判。罚金刑与自由刑不同,并不直接剥夺人身自由,但自确定之时起即产生前科记录、资格限制事由、未缴纳时的劳役场留置等实质性法律效果,因此其意义绝不可轻视。

主要内容

罚金刑的法律性质

罚金刑是刑法第41条规定的刑罚种类之一,属于财产刑。与自由刑、生命刑不同,其内容为剥夺被告人的财产;依刑法总则,罚金为500万韩元以上,但减轻时可减至5万韩元以上(刑法第45条)。罚金刑既可单独宣告,也可与有期徒刑一并宣告,并依刑法第50条成为宣告犹豫(선고유예)与执行犹豫(집행유예)的对象。

确定的概念与时点

确定,指判决已无法以通常的不服方法进行争讼,其内容最终得以固定。确定的时点可作如下区分。

  • 上诉期限届满:对于第一审判决,抗诉期限(7日)经过而未提起上诉的,该判决即告确定。
  • 放弃上诉权:被告人或检察官放弃上诉权时,于该时点确定。
  • 上诉驳回、不予受理裁判:上级审以上诉无理由予以驳回,或以上诉本身不合法而不予受理时,原审判决即告确定。
  • 略式命令:略式程序中签发的略式命令,自被告知之日起7日内未请求正式审判的,即告确定。

略式命令中的确定

略式命令是仅凭书面审理即可科处罚金、罚款、没收的简易程序。被告人未请求正式审判的,略式命令即告确定,并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效力。但若有正式审判的请求,案件即转入公判程序,略式命令随之失效。实务中,酒后驾驶、交通事故等大量罚金刑案件均以略式程序处理,故略式命令是否确定极为频繁地成为问题。

确定的法律效果

罚金刑一经确定,即产生以下效果。

1. 既判力:不得就同一犯罪事实再次起诉(一事不再理原则)。

2. 前科记录:罚金刑确定会留下前科,在一定期间内侦查机关查询时可予确认。

3. 资格限制事由:可能产生公职人员任用资格限制、律师·医生等执业资格限制、投标参与限制等法令上的资格限制事由。

4. 累犯加重:罚金刑亦属于刑罚的宣告,故确定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涉及累犯加重问题。

5. 刑事补偿·赦免:确定后可通过再审或赦免而使效力消灭。

未缴纳罚金时的劳役场留置

罚金刑虽已确定,但被告人未缴纳罚金的,检察官可作为刑罚执行而命令劳役场留置(刑法第69条、第70条)。劳役场留置期间为1日以上3年以下,按罚金金额以每日10万韩元以上折算计算。但劳役场留置亦无法执行时,可免除罚金。近年来,以社会服务或刑罚执行犹豫等替代手段取代劳役场留置的做法正在讨论之中。

时效与消灭时效

依刑法第78条,罚金刑的时效为5年,该期间经过后刑罚即行消灭。但时效自未受刑罚执行之时起进行,执行一旦开始即告停止。罚金缴纳催告、劳役场留置等执行程序一经启动,时效的进行即可能中断。

确定后的救济程序

即便罚金刑已经确定,仍可通过再审(刑事诉讼法第420条)或非常上告(第441条)加以争讼。再审可在发现足以证明无罪的新证据等情形下请求;非常上告则在判决确定后该裁判违反法令时,由检察总长向大法院提出请求。此外,依赦免法作出的特别赦免、复权也可使刑罚的效力归于消灭。

最新动向

2024~2025年,与罚金刑确定相关的若干变化颇为显著。第一,随着对酒后驾驶、毒品、电信诈骗等重大犯罪罚金刑量刑标准的强化,确定后适用劳役场留置的案例有所增加。第二,随着对未缴纳罚金者适用劳役场留置之实效性的争议扩大,国会与法务部持续就引入社会服务、电子监控等替代制裁展开讨论。第三,在略式命令确定前对请求正式审判之权利的告知得到强化,保障被告人程序性权利的趋势正在扩大。第四,随着前科记录的查询与管理体系数字化,确定信息的准确性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成为重要争点。第五,企业·团体罚金刑确定时,投标限制、补助金追回等行政制裁与之联动的情形增多,刑事责任与行政制裁的衔接已成为主要议题。

相关主题

  •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略式命令]]
  • [[劳役场留置]]
  • [[前科]]
  • [[再审]]
  • [[一事不再理原则]]
  • [[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