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愿
概述
请愿(請願,petition)是指国民向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要求一定事项或陈述意见的行为,或指该制度本身。大韩民国宪法第26条规定“所有国民均依法律规定享有向国家机关以文书形式请愿的权利”,从而将请愿权保障为基本权利;国民可通过请愿就立法、行政、司法作用表达意思并请求权利救济。现代的请愿在传统文书请愿之外,还扩展为基于互联网的国民同意请愿、国民提案等,作为代议制民主的补充性参与渠道发挥作用。
主要内容
概念与法律性质
请愿权不仅意味着向国家机关表达意思,更是宪法直接保障的具有参政权性质的基本权利。请愿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国民,在一定范围内还包括总统、国会议员、地方自治团体等。由于请愿权对侵害的救济手段并不完善,因此被理解为兼具权利性与制度保障性。
相关法令
- 宪法第26条:请愿权的宪法依据
- 请愿法:规范向国家机关提出请愿的受理与处理程序、处理期限、结果通知等
- 国会法第123条以下:规定国会请愿的要件与审查程序
- 地方自治法:规定向地方议会及地方自治团体提出请愿的程序
请愿的种类
1. 国会请愿:须获得1名以上国会议员的介绍并以文书形式提交。受理的请愿将移交主管委员会审查,并可在本会议上决定是否采纳。
2. 行政机关请愿:依请愿法向各行政机关提交,主管机关应在一定期限内审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请愿人。
3. 地方自治团体请愿:向地方议会提交的请愿,其程序依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等规定确定。
4. 国民同意请愿:2021年因国会法修订而引入的制度,国民可直接向国会发布请愿,获得一定数量以上同意后即成为主管委员会审查对象。
5. 国民提案(总统室):2017年以青瓦台国民请愿起步、2022年重组为总统室国民提案的在线请愿·提案平台。
处理程序(以国会请愿为准)
确认介绍议员 → 受理请愿书 → 移交主管委员会 → 委员会审查及决定是否采纳 → 必要时提交本会议 → 通知政府等相关机关并处理结果。即使委员会不予采纳或予以废弃,通常也会将结果通知请愿人。就国民同意请愿而言,须在发布期间内满足同意数量要求,方可成为审查对象。
历史背景
请愿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中世纪的上诉制度。朝鲜时代有蒙冤百姓直接向君王呼诉的上言(上言)、击铮(擊錚)以及申闻鼓制度,这既是向王权传达民意的手段,也是补充统治正当性的装置。随着近代立宪主义的引入,请愿权被明文规定为宪法上的权利;自1948年大韩民国制宪宪法以来,请愿权规定一直得以维持。英国的1689年《权利法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德国基本法第17条等,也是明文保障请愿权的代表性事例。
请愿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 陈情:救济特定行政处分或权利侵害的性质较强。
- 民愿:是涵盖向行政机关提出的个别性、实务性请求的宽泛概念。
- 公民投票·国民创制:请愿仅止于表达意思,而这些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程序,因此有所区别。
最新动向
自2017年引入青瓦台国民请愿以来,在线请愿已成为韩国政治参与的代表性渠道。2018年MeToo运动、2019年各类社会事件、2020年数字性犯罪相关请愿等,接连出现数百万人参与的案例,对政策与立法讨论产生了实质影响。2021年因国会法修订而引入的国民同意请愿,被认为拓宽了国民可直接提出立法议题的制度通道;2024至2025年,与社会争议相关的请愿也持续被提交。2022年5月青瓦台国民请愿结束并整合为总统室国民提案,运营方式与公开标准随之调整;在线平台的重复及恶意请愿问题、实名确认与个人信息保护、确保请愿处理的实效性等,正作为主要课题被讨论。此外,随着地方自治团体层面的居民请愿·居民创制制度不断扩大,请愿作为基层参与手段的作用也备受关注。
相关主题
- [[国民同意请愿]]
- [[宪法第26条]]
- [[国民提案]]
- [[民愿]]
- [[直接民主制]]
- [[国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