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刑
概述
实刑(실형)是指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命令实际执行其刑罚的判决。该用语主要用于自由刑中的徒刑(징역)与禁锢刑(금고),是与暂缓宣告刑罚的缓宣告(선고유예)以及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缓刑(집행유예)相对的概念。实刑一经确定,被告人即被收容于矫正设施,直至刑期届满或被假释、赦免为止,人身自由被剥夺。
主要内容
在刑罚体系中的位置
刑法第41条将刑罚的种类规定为死刑、徒刑、禁锢、资格丧失、资格停止、罚金、拘留、科料、没收共九种。其中徒刑、禁锢、拘留属于剥夺人身自由的自由刑,这些刑罚实际执行时通常被称为“实刑”。罚金与科料同样属于必须实际缴纳的刑罚,从广义上可视为准实刑,但在实务中,“实刑”这一表述绝大多数情况下指涉的是拘禁刑。
实刑与缓刑、缓宣告的区分
依刑法第62条规定的缓刑,仅可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禁锢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宣告,并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间内暂缓执行刑罚。同法第59条规定的缓宣告(선고유예),则是对1年以下有期徒刑、禁锢、资格停止或资格丧失,以及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拘留、科料,在2年内暂缓宣告刑罚的制度。因此,宣告缓刑或缓宣告本身并不会导致收容于矫正设施;但若在缓刑期内再次被确定判处禁锢以上刑罚,或资格被停止,则缓刑(犹豫)被撤销,原本的刑罚即予执行。
实刑宣告的判断标准
法院综合刑法第51条规定的量刑条件,即犯人的年龄、品行、智识与环境,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的动机、手段与结果,犯罪后的情况等,决定是否判处实刑及具体刑量。实务中,▲犯罪的重大性与被害规模 ▲是否属计划性、组织性犯罪 ▲有无同类前科及累犯情节 ▲是否恢复损害与达成和解 ▲反省程度 ▲再犯危险性等,是核心判断要素。初犯、被害轻微且已达成和解的情形,宣告缓刑的比例较高;反之,被认定具有常习性、组织性,或未完成损害恢复的情形,则倾向于宣告实刑。
实刑的执行与刑期计算
实刑确定后,依检察官的指挥收容于矫正设施。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期间作为未决羁押日数折算入刑期(刑法第57条),具有缩短实际服刑期间的效果。无期徒刑经过20年、有期徒刑经过刑期的三分之一后,可成为假释审查对象(刑法第72条)。此外,依刑法第35条关于累犯加重的规定,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其执行完毕或被免除后3年以内再犯禁锢以上之罪的,可将刑期的上限加重至2倍。
身份与社会效果
实刑确定后,随之而来的是超出单纯拘禁之外的法律不利益。具有代表性的是对总统、国会议员、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等被选举权的限制,公务员任用资格不合格事由,律师、医生、会计师等专业资格的缺格事由,以及各类许可的撤销等。就业过程中的身份调查与犯罪记录查询、社会污名,同样被指为妨碍重返社会的因素。基于这些问题,作为实刑的替代手段,罚金刑、社会服务命令、电子监控(电子脚镣)附条件命令、听课命令等正被加以运用。
最新动向
进入2020年代,量刑实务在严惩主义与重返社会两个方向之间持续变化。大法院量刑委员会针对毒品犯罪、深度伪造性犯罪、全租诈骗、电话诈骗、酒后驾驶等社会影响重大的犯罪,持续修订量刑标准;2024~2025年间,对数字性犯罪与组织性诈骗犯罪的建议刑量呈强化趋势。
与此同时,为减少短期实刑的副作用,各种尝试也在持续。为解决矫正设施过度拥挤与再犯率问题,放宽并透明化假释审查标准、扩大电子监控对象与社区内处遇项目的方向正被讨论。对于少年犯,仍维持优先适用移送少年院、保护观察等保护处分而非实刑的原则,但对于重大犯罪,要求严厉处罚的舆论正在增强。
此外,关于宣告禁锢刑以上实刑时剥夺被选举权等法律效果的宪法争议、刑期计算与未决羁押日数折算方式的修订讨论、矫正设施人权问题等,也被一并提出。截至2025年,实刑制度正处于在严厉处罚、防止再犯与支持回归社会这三项目标之间寻找平衡点的过程中。
相关主题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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